一個鐵定的看法是,精神分裂癥沒有緩解,家里人再急著要孩子,也不宜懷孕。精神分裂癥緩解以后,病人在30歲以前(含30歲),建議等病情緩解兩年以后再懷孕。理由是病情緩解后,頭半年治療藥物逐漸降至最低有效量,使藥物對胎兒可能的影響降至最小,后1.5年讓病人逐步恢復社會功能,為懷孕后積極執行妊娠保健指導,促進胎兒健康發育奠定基礎。
當35歲以上再懷孕時,胎盤老化,鈣質沉著,影響對胎兒的血液供應,進而影響胎兒的發育。故35歲以上初次懷孕稱高齡初產婦,這是一個影響胎兒發育的指標。精神分裂癥緩解以后,病人達31歲以上,建議病情緩解半年后就懷孕,理由是半年后已經31.5歲,再放2年時間計劃懷孕(夫妻同居2年以上而不生育,稱不育癥,故放2年時間是足夠了),已到33.5歲,再懷孕40周(9月余),已經34歲,逼近35歲了。如果這時還堅持病情緩解2年以后才妊娠,那至少33歲才能計劃妊娠,即使到2年時開始懷孕,就進入或超過35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