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聯系與區別
《神農本草經》云:“藥有陰陽配合,子母兄弟,根莖花實,苗皮骨肉。有單行者,有相須者,有相使者,有相畏者,有相惡者,有相反著,有相殺者。凡此七情,合和視之。當用相須相使者良,不用相惡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殺。”“合和”中的“合”,有聚集、會集的意思,亦即藥物的組合、合用。“合和”指藥物的聚集、組合要達到“和”的效果,“合和”中重點強調的是“和”。“和”從字面上解釋有多個意義,其主旨是指和諧、協調、平息爭端。“和”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重要內容,中藥誕生于中華文化的沃土中,也是中華文化的一個部分,中藥理論打上中華文化的烙印是很正常的。
從藥物合用情況來看,相須、相使增強療效,“當用”。相畏、相殺抑制或消除藥物的毒副作用,“可用”。這四種藥物合用產生了“和”的效果。相惡相反的合用關系,減弱藥物功效,或產生、增強藥物毒副作用,對人體不利,對藥物功效的發揮不利,不能產生“和”的效果,故“不用”。這里就將藥物的合用分為了兩個大類:和與不和。和者將之利用,固定下來,擴大其作用,上升為配伍關系。不和者加以限定、避免,使之停留在藥物合用的階段,將之阻格于配伍之外,而成為配伍禁忌的內容。也可以說藥物七情中,其實只有4種關系是配伍,2種關系是藥物合用,且是不利的合用,屬于配伍禁忌。還有1種是單味藥應用的形式。
所以,藥物合用和配伍的聯系與區別是:先有藥物的合用,在其基礎上將有利的藥物合用發展升華為藥物配伍。藥物配伍來源于藥物合用而又不同于藥物合用,兩者的主要區別點是“和”與“不和”。也可以說藥物合用后來產生了分歧,即“和”者稱之為配伍,“不和”者則是配伍禁忌。
誤解產生的根源
上述所引《神農本草經》中的一段話中,有關藥物七情的這段文字中先后出現了“配合”、“七情”的字眼,且都是有關用藥內容的方面,藥物的配伍又來源于合用,這也可能是現在斷章取義,將“中藥七情”混稱為“中藥配伍七情”,或將六種藥物合用的關系統稱為配伍的原因。
其實,這段文字中可以讀出的意思有三點:一是強調藥物的配合。雖然藥物用藥部位有根莖花實、苗皮骨肉的不同,藥的性味有寒熱、辛苦酸甘咸等的差別,但藥物配合要融洽和諧。二是講藥物使用的幾種情況,即單行、相須、相使、相畏、相殺、相惡、相反七種用藥的情況,而非“配伍七情”。三是明確提出藥物合用情況要區別對待,有“當用”、“不用”、“可用”之分,這也是目前大家公認的中藥配伍理論對臨床用藥的指導意義所在:充分發揮藥物相須、相使關系;充分利用藥物的相畏、相殺關系;盡量避免藥物的相惡、相反關系。
人類發現、利用藥物的本身就是一個趨利避害的過程,在使用藥物的過程中,對人體沒利、對藥物應用不利的藥物合用必然會被人們放棄和淘汰,形成“配伍禁忌”。對人體有利的藥物合用必將傳承下來,形成“中藥配伍”。
悖論與建議
根據現在七版全國統編中藥學教材中對配伍的定義“根據病情需要和藥物特點,有選擇地將2味以上的藥物組合應用”,如果將中藥七情稱為配伍七情的話,既然是配伍內容,就是有目的選擇的藥物,就應當是對人體有利的方面,而在用藥禁忌中首先列舉的卻是配伍禁忌“十八反”和“十九畏”,即七情中屬于相惡和相反的關系。這樣一來,七情中相惡、相反的關系就有兩個歸屬:既是配伍七情內容又是配伍禁忌內容,這使得關于“配伍”的定義、“配伍七情”和配伍禁忌之間形成了悖論。
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建議將現行“中藥配伍七情”(或單行與六種配伍關系)的提法,改稱為“中藥七情”(或單行與六種藥物合用關系),以防發生誤解。
中藥的配伍和合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中藥配伍來源于中藥合用,但兩者有質的不同。合用是任意兩味藥的組合,沒有其他條件的限制,可以產生相須、相使、相畏、相殺、相惡、相反的結果。配伍是根據病情的需要和藥性的特點將兩味以上藥物組合,以利于人體和藥物的治療作用。所以,相須、相使、相畏、相殺是配伍關系,而相惡、相反應是配伍的禁忌。“中藥配伍七情”應改稱“中藥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