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懲治屠宰“黑窩點” 嚴防“病死豬”
司法解釋用了專門的條款依法懲治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行為。地下生豬屠宰窩點是當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通道。依法懲治私設生豬屠宰窩點、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是確保豬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環(huán)。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guī)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未經定點,除了農村地區(qū)個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因此,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依照刑法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4 從嚴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司法解釋通篇體現了嚴懲的態(tài)度,這是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定形勢和特點決定的。”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介紹,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斷創(chuàng)新、手段更趨隱蔽,犯罪案件性質認定難度越來越大。還有人通過互聯網、快遞來銷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門的監(jiān)管。同時,這類犯罪的團伙性、鏈條性特征明顯,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識不斷增強。
針對這些問題,司法解釋明確了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相關罪名的司法認定標準,統一了新型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編織了嚴密的刑事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