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其中的哪一種情況,該球都必須被放置到原來的位置上。規則18-4談及了在比桿賽中球員靜止的球被同伴比賽者(或其球童或攜帶品)移動的問題。
這些都是局外者,所以不給予處罰,但球應被重新放置回原處。
后,規則18-5講述了當一個靜止狀態的使用中球被另一擊球后處于運動狀態的球所移動時,該怎么辦的問題。
這個靜止狀態的球,你也猜到了,應被重新放置回原處。下一期將介紹有關運動中的球的相應問題。
現在,我們討論如果靜止的球被移動而沒有按照規則18的要求被重新放置回原處的問題,那又該怎么辦?
在比桿賽中,這名球員將被給予總共兩桿的處罰;如果他已受到了一桿的處罰,那么就只能再處罰一桿;
在比洞賽中,則判為該洞負。更為嚴重的是,如果在比桿賽中他在記分卡上沒有登記那兩桿的處罰,他將受到被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參見規則6-6d)。
判例
關于高爾夫規則方面的判例現有約1000條,用以解釋不常見的特殊情況。
裁決18/10指出有些事情并不是黑白那樣的分明:故事是說一個人在靠近一座沙坑處走動,而球正位于附近的位置上且繼后又落入沙坑之中。
怎么辦?可以肯定的是,此人引起了球的移動,此球須被重新放回原處。
如果此人是球員、伙伴或者他們中任何一人的球童,該球員要受到一桿的處罰。如果此人是對手,在比洞賽中要受到一桿的處罰,除非此球的這種移動是發生在尋找球的過程中。
如果肯定此人沒有引起此球的移動,那么就在此球現在沙坑所處的位置上擊球。
那么,賽事裁判人員如何處置呢?他們根據現有的證據,比如場地的特點、有關人員與此球之間的距離。
在沒有證據表明此人員移動此球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此球的移動是一種偶然的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