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比賽規則
隊員人數
上場比賽的兩個隊每隊隊員人數不得超過11人。
每隊必須有一名守門員。
每隊在比賽時可有1-2名替補隊員,如果是“友誼比賽”,可以有5名以下的替補隊員。
在經裁判員同意后,在比賽暫停時,替補隊員可替換隊員。
只有在被替補隊員下場后,替補隊員才能上場。
·未經裁判員同意,任何隊員不得上場或下場。
隊員裝備
1.上場隊員必需的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護襪、護腿板和足球鞋,上場隊員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運動員的任何物件。
2.護腿板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而且應是由適當的材料制成(橡膠、塑料、聚氨脂或其它類似的材料)。
3.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于其他上場隊員和裁判替補守門員或其他任何隊員時,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并得到裁判員許可后,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替補隊員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從中線處進場。
d.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e.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4.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成為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是場上隊員,至此替補結束。
罰則措施
a.對于違反本章第(4)條規定者,比賽不應暫停,應在比賽成死球時立即警告各有關隊員。
b.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場,則應停止比賽,并視情節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令其離場或罰令出場,然后由裁判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執行墜球 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