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并出示黃牌。
f.比賽開始后,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事故除外),不論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
g.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h.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
i.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j.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k.有不正當行為者。
還有
1、踢或故意踢對方隊員。
2、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前身后,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3、跳向對方隊員。
4、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沖撞對方隊員。
5、從背后沖撞對方隊員。
6、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或向對方隊員吐痰。
7、使用污言穢語或進行辱罵,不服從裁判判罰的。
1、在手臂離開身體的情況下于足球接觸,并且因此而得到了利益也是會被判罰的。
2、有意手球,就是運動員有意識的用手臂觸碰足球這是一定會被判罰的。
但是,也有一些情況下是不會被判罰手球的。
1、在手臂沒有離開身體的情況下無意識手球。
2、“球打手”,即隊員在進行跑動或者是自我保護的動作,這是對方踢出的球太快,在沒有反應過來的情況下足球打在了手臂上,這也是不會被判罰手球違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