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與暴力的區別
一切暴力行為,無一不是以“還擊”為理由發起的攻擊行為。
一切暴力行為,都是蔑武、滅武作為。
假想防衛:
一.不法侵害行為實際不存在,也毋須實施防衛行為;
如果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且正在進行當中,那也就具備了正當防衛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權實行必要的防衛行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衛的問題。
二.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衛意圖;
三.行為人的“防衛”行為給無辜者造成了損害。
挑撥防衛:
是指故意引誘對方進行不法侵害、而借機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為。
防衛挑撥是故意誘發不法侵害,主觀上具有借機傷害對方的犯罪意圖、而非防衛意圖,所以不能成立正當防衛,而是故意的違法犯罪行為。
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防衛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在主觀上對自己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和結果持放任態度或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的態度,客觀上防衛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