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發球
①遇不能預見或意外的情況,應重發球。
②除發球外,球過網后,球掛在網上或停在網頂,應重發球。
③發球時,發球員和接發球員同時違例,應重發球。
④發球員在接發球員未做好準備時發球,應重發球。
⑤比賽進行中,球托與球的其他部分完全分離,應重發球。
⑥司線員未看清球的落點,裁判員也不能做出決定時,應重發球。
⑦“重發球”時,后一次發球無效,原發球員重發球。
(5)死球
①球撞網并掛在網上,或停在網頂上。
②球撞網或網柱后開始在擊球這一方落向地面。
③球觸及地面。
④“違例”或“重發球”。
(6)發球區錯誤
①發球順序錯誤。
②從錯誤的發球區發球。
③在錯誤的發球區準備接發球,且對方球已發出。
(7)發球區錯誤的裁判方法
①如果錯誤在下一次發球擊出前發現,應重發球;只有一方錯誤并輸了這一回合,則錯誤不予糾正。
②如果錯誤在下一次發球擊出前未被發現,則錯誤不予糾正。
③如果因發球區錯誤而“重發球”,則該回合無效,糾正錯誤重發球。
④如果發球區錯誤未被糾正,比賽也應繼續進行,并且不改變運動員的新發球區和新發球順序。
(8)比賽中的出界
單打的邊線,是在邊界的里面一條。
雙打的邊線就是外面一條。
單打的前發球線,就是前面的一條線。
后發球線就是底線。發球在這兩條線之間才有效。
雙打的前發球線和單打一樣,都是前面一條。
后發球線是底線前的那一條線。發球在這兩條線之間才有效。
裁判職責
裁判職責和受理申訴。
①裁判長對比賽全面負責。
②臨場裁判主持一場比賽并管理該球場及其周圍。裁判員應向裁判長負責。
③發球裁判員應負責宣判發球員的發球違例(規則9)。
④司線裁判對球在其分管線的落點宣判“界內”或“界外”。
⑤臨場裁判員對其所分管職責內的事實的宣判是后的裁決。
⑥裁判員應做到:
⑴維護和執行羽毛球比賽規則,及時地宣報“違例”或“重發球”等;
⑵對申訴應在下一次發球前作出裁決;
⑶使運動員和觀眾能隨時了解比賽的進程;
⑷與裁判長磋商后撤換司線或發球裁判員;
⑸在缺少臨場裁判員時,對無人執行的職責作出安排;
⑹在臨場裁判員未能看清時,執行該職責或判“重發球”;
⑺記錄與規則16有關的情況并向裁判長報告;
⑻將所有與規則有關的爭議提交裁判長(類似的申訴,運動員必須在下一次發球擊出前提出;如在一局比賽結尾,則應在離開賽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