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毛球比賽裁判職責
裁判職責和受理申訴
①裁判長對比賽全面負責。
②臨場裁判主持一場比賽并管理該球場及其周圍。裁判員應向裁判長負責。
③發球裁判員應負責宣判發球員的發球違例(規則9)。
④司線裁判對球在其分管線的落點宣判“界內”或“界外”。
⑤臨場裁判員對其所分管職責內的事實的宣判是后的裁決。
⑥裁判員應做到:
⑴維護和執行羽毛球比賽規則,及時地宣報“違例”或“重發球”等;
⑵對申訴應在下一次發球前作出裁決;
⑶使運動員和觀眾能隨時了解比賽的進程;
⑷與裁判長磋商后撤換司線或發球裁判員;
⑸在缺少臨場裁判員時,對無人執行的職責作出安排;
⑹在臨場裁判員未能看清時,執行該職責或判“重發球”;
⑺記錄與規則16有關的情況并向裁判長報告;
⑻將所有與規則有關的爭議提交裁判長(類似的申訴,運動員必須在下一次發球擊出前提出;如在一局比賽結尾,則應在離開賽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