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述,國內對手術適應證還存有不少爭議。為此,采用《共識》)說法,具體如下。
手術治療糖尿病的適應證
☆體質指數≥35千克/平方米有或無合并癥的2型糖尿病亞裔人群中。
☆在體質指數為30~35千克/平方米且有2型糖尿病的亞裔人群中,生活方式和藥物治療難以控制血糖或有合并癥,尤其具有心血管風險因素時。
☆體質指數在28~29.9千克/平方米的亞裔人群中,如果合并2型糖尿病,有向心性肥胖(女性腰圍大于85厘米,男性超過90厘米)且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兩條標準:甘油三酯高,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水平低,血壓高。
☆對于體質指數≥40千克,平方米,或體質指數≥35千克,平方米伴有嚴重合并癥,且年齡≥15歲、骨骼發育成熟,按Tanner發育分級處于4級或5級的青少年,在患者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可考慮施行手術。
☆為體質指數在25~27.9千克/平方米的2型糖尿病患者進行手術時,應在患者知情且同意的情況下,嚴格按研究方案進行。但是這些手術的性質應該被視為純粹只作為倫理委員會事先批準的實驗研究的一部分,而不應廣泛推廣。
☆年齡≤60歲或身體一般狀況較好,手術風險較低的2型糖尿病患者。
手術治療糖尿病的禁忌證
☆濫用藥物或酒精成癮或患有難以控制的精神疾病的患者,及對代謝手術的風險、益處、預期后果缺乏理解能力的患者。
☆明確診斷為1型糖尿病的患者。
☆胰島β細胞功能已基本喪失的2型糖尿病患者。
☆合并出凝血疾病、心肺功能無法耐受手術者。
☆體質指數≤28千克,平方米且藥物治療及使用胰島素能夠滿意控制血糖的糖尿病患者。
☆妊娠糖尿病及其他特殊類型的糖尿病暫不在外科手術治療的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