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依法登記結婚;
2.本市戶籍;
3.依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
4.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養:
5.其子女未滿十六周歲的。
喪偶或者離婚的公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光榮證》。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公民,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領《光榮證》。
辦理地點
本人戶籍地的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但夫妻雙方均為本市戶籍的,應當向女方戶籍地的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辦理時需要準備的材料
1.夫妻雙方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各一張;
2.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
3.《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6.《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獨主子女光榮證》當場就可以拿,夫妻兩人一人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