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體檢特殊標準
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結束后,對確定的考核對象,在考核前,須由用人單位派專人帶領考生到指定醫院體檢。體檢工作負責人事先要逐個核對受檢人與體檢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統一將體檢表交體檢醫生。各科室之間交接體檢表由體檢工作人員負責,不準由考生代交。體檢完畢,主檢醫生根據體檢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結論并簽名,然后加蓋醫院的公章。體檢結果由醫院通知體檢工作負責人統一領取,并由體檢工作負責人將體檢結果通知考生。用人單位和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時,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之特殊標準
自《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以來,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逐步規范化、科學化,為選拔高素質的公務員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滿足部分國家機關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錄用公務員的需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制定了《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以下簡稱《特殊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其身體條件應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本標準有關職位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體檢醫院與醫務人員在體檢前應明確需要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的職位及項目
體檢應在獨立場所進行,要保持安靜,減少外界干擾。人民警察體檢要做到封閉式體檢。
考生體檢前,必須詳細填寫報考職位。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佩帶隱形眼鏡的考生在眼科檢查前應先摘掉隱形眼鏡,再進行視力檢查。義眼者應向眼科醫生講明。